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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桂琴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孫桂琴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秋梅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日期: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