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奕鑫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裁判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