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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勝淋上列上訴人李勝淋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陳寶鵬、龔嘉俊、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