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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麗春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82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確定在案,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