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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訴訟代理人 陳佑昇被 告 曾憲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