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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 告 陳勇儒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被 告 陳展南

陳穎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7,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移轉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300元×890平方公尺=2,937,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法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日期: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