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 告 詹修卿

李淑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睿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裁判日期: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