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 告 詹修卿 李淑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睿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裁判案由:返還股利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