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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廖婉婷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林志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0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