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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 告 黃盛煌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被 告 謝秀月兼訴訟代理人 張瑞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張華方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當庭表示撤回起訴,並經到庭之被告同意,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瑞鵬與謝秀月係夫妻,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經營大仿食品行,販賣太陽餅等商品為業;原告黃盛煌、廖秀美亦係夫妻,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經營安陽商行,亦販賣太陽餅及雞腳凍等商品為業。詎被告二人竟各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及損害他人信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四、六、八、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四、六、八、九「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指摘原告二人並散布流言,足以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與信用。被告二人另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以附表編號五、七「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公然侮辱原告二人。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格與名譽,致原告之人格價值遭受貶抑,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謝秀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4萬元、被告張瑞鵬賠償原告6萬元,另請求被告二人不得為妨害原告商店經營行為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等。本件時效的確超過2年,惟係因被告推託調解過程所造成等語。並聲明:⑴被告不得在原告所經營的商店有顧客前來購物時,煩擾原告經營生意、誹謗、公然侮辱與妨害信用將店內顧客不擇手段脅迫、強行搶走,對顧客煩擾、堵住車輛通行、發放任何資料與名片,講明白就是原告經營生意時被告不准對原告購買中、購買前後顧客有任何不法介入的行為;⑵被告對所有被起訴的案件於四大報紙的平面媒體刊登7天道歉啟事,並訂定規約,只要被告違規1次罰款1萬元,搶走顧客糕餅類按盒計算1盒賠償1500元、雞腳凍類按盒或包計算1盒或包賠償600元;⑶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案件所認定之行為不爭執,惟本件原告主張損害發生日期,至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已罹於時效,原告請求權已消滅,被告拒絕給付。且本件起因於原告大肆渲染被告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阻止顧客向被告購買商品,被告為防衛商譽及維護經商權利,始有反駁原告的攻擊,應可主張過失相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四、六、八、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四、六、八、九「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指摘原告二人並散布流言,足以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被告二人另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以附表編號五、七「對話內容欄」所示之言語,公然侮辱原告二人。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刑事卷證查明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公然侮辱、誹謗原告之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造成原告受有精神傷害堪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因聲請調解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雖曾申請調解,惟兩造調解不成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消滅時效並無中斷事由。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分別發生於101年4月6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3日、101年4月19日,原告遲至104年6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收件戳章可稽(見本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卷第1頁),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則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因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為賠償之給付,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權均已罹於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並經被告為時效抗辯,是縱被告確有侵害原告權利情事,其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應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及請求被告不得為妨害原告商店經營行為、刊登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話內容 │ │├──┼───┼───┼──────────────────────┼──────────────────────┤│一 │100年9│臺中市│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 ││ │月18日│西屯區│廖秀美:好! │ ││ │下午6 │中清路│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 ││ │時28分│176之1│廖秀美:好! │ ││ │ │之7號 │謝秀月:先生、先生,告訴你啦… │ ││ │ │前 │廖秀美:好!我先跟你收錢?! │ ││ │ │ │謝秀月:先生、放很久了!你要小心啦!放很久、│ ││ │ │ │ 不會騙你!那!放很久了、不會騙你啦!│ ││ │ │ │ 騙你-我!他都沒有生意!放很久了、不 │ ││ │ │ │ 會騙你的。 │ ││ │ │ │顧客:這樣子哦! │ ││ │ │ │謝秀月:先生、他東西放很久了,你不要上當!我│ ││ │ │ │ 不會騙你?趕快過去,我是做好心、我做│ ││ │ │ │ 好心、我做功德給你,你去逢甲那裡,沒│ ││ │ │ │ 關係。 │ ││ │ │ │顧客:他東西放很久了? │ ││ │ │ │廖秀美:我拿啦!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那裡,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 ││ │ │ │ 感謝我,逢甲那邊,我不會騙你的。先生│ ││ │ │ │ 、你趕快過去那裡,我不會騙你,她這樣│ ││ │ │ │ 子亂講話,我跟你講哦!我要告他而已哦│ ││ │ │ │ !我跟你講那不是違法,她都跟人家講我│ ││ │ │ │ ?違法商店,不是違法商店,那不是、我│ ││ │ │ │ 們中華民國那政府輔導的!不會騙你的!│ ││ │ │ │ 觀光局輔導的! │ ││ │ │ │廖秀美:都一樣啦! │ ││ │ │ │顧客:這樣子!我不要買了!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我不會騙你的 │ ││ │ │ │廖秀美:來啦! │ ││ │ │ │謝秀月:我不會騙你 │ ││ │ │ │顧客:不要吵了! │ ││ │ │ │謝秀月: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感激我,我不會│ ││ │ │ │ 騙你。你看我亂講話他給我錄我亂講話,│ ││ │ │ │ 這一家專門來錄、給他錄音的,每次客人│ ││ │ │ │ 來都會錄音,每個客人來都錄,我沒有沒│ ││ │ │ │ 有亂講話哦! │ ││ │ │ │顧客:我不要買! │ ││ │ │ │廖秀美:我去拿啦! │ ││ │ │ │謝秀月:哦!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 │ ││ │ │ │廖秀美:他是故意這樣把顧客趕走。 │ ││ │ │ │謝秀月:沒有、沒有、我沒有亂講話! │ ││ │ │ │廖秀美:你給他造孽了!感恩了! │ ││ │ │ │謝秀月:自己也沒卡好 │ ││ │ │ │廖秀美:給他感恩了! │ ││ │ │ │謝秀月:擱來阿!擱來阿!嘿!擱來阿! │ ││ │ │ │廖秀美:有錄起來嗎? │ ││ │ │ │張華方:有阿!在這! │ ││ │ │ │廖秀美:你沒有按阿! │ ││ │ │ │張華方:有阿! │ ││ │ │ │謝秀月:擱來阿!沒關係、去告-呵、去告沒關係 │ ││ │ │ │ 外面都沒關係!哦!外面都沒關係!去告│ ││ │ │ │ 也沒關係了!快過來阿!過來阿!幹麻? │ ││ │ │ │ !快過來阿!看誰狠! │ │├──┼───┼───┼──────────────────────┼──────────────────────┤│二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你看都沒人買,聞看看有沒有味道」、│ ││ │月4日 │西屯區│ 「真沒品!真沒品!」 │ ││ │中午12│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時28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三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他有骨的。 │ ││ │月5日 │西屯區│張瑞鵬:他有骨的,他在騙人的。 │ ││ │下午11│中清路│廖秀美:有骨無骨都有,又不是他在賣。有,先生│ ││ │時12分│176之1│ ,你過來看,有沒有有你過來看。 │ ││ │ │之7號 │ │ ││ │ │前 │ │ │├──┼───┼───┼──────────────────────┼──────────────────────┤│四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我們這個有國際認證的,好,謝謝你,祝│ ││ │月6日 │西屯區│ 你旅途愉快。 │ ││ │下午2 │中清路│謝秀月:用錢買,那個用錢買的。 │ ││ │時16分│176之1│黃盛煌:你怎麼去買。 │ ││ │ │之7號 │謝秀月:台灣沒生意才賣到國外去的。 │ ││ │ │前 │ │ │├──┼───┼───┼──────────────────────┼──────────────────────┤│五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我沒騙你啦…沒黑白講…他把我告…你不│ ││ │月9日 │西屯區│ 要給我去隔壁喔…黑店啦…那沒黑白講的│ ││ │下午11│中清路│ 啦…騙黑白買的…給我們騙… │ ││ │時12分│176之1│(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 │之7號 │ │ ││ │ │前 │ │ │├──┼───┼───┼──────────────────────┼──────────────────────┤│六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裡面有9隻,你要信嗎?你打開翻看看? │ ││ │月11日│西屯區│廖秀美:作自己的主人。 │ ││ │下午4 │中清路│謝秀月:你放9隻,騙人家的。 │ ││ │時13分│176之1│ │ ││ │ │之8號 │ │ ││ │ │前 │ │ │├──┼───┼───┼──────────────────────┼──────────────────────┤│七 │101年4│臺中市│張瑞鵬:同行的話能聽,狗大便能當飯吃。 │ ││ │月13日│西屯區│(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下午4 │中清路│ │ ││ │時36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八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品質掛保證ISO國際認證。 │ ││ │月13日│西屯區│謝秀月:那個都辦得到,看要不要辦而已,辦就有│ ││ │下午4 │中清路│ 了。 │ ││ │時36分│176之1│顧客:大家和氣生財,和氣生財。 │ ││ │ │之7號 │謝秀月:花錢就有了,花錢就有了,花錢買啦,生│ ││ │ │前 │ 意很好,不用作到外國去。 │ │├──┼───┼───┼──────────────────────┼──────────────────────┤│九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一心豆干看有過期嗎?常賣過期的。 │ ││ │月19日│西屯區│顧客:好好。 │ ││ │下午1 │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時16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