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 訴 人 林澄輝被 上訴人 非凡比天生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麗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被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