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被 告 羅齊鳳被 告 羅兆貴被 告 羅濟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000元(計算式:54X2600+1X2600=143000),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