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9號上 訴 人 林緯杰被 上訴人 張清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