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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 告 陳賢修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登山友商店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退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