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丁全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洪丁全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清標、黃世明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