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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即黃欽榮被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鏞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