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豫黔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豫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99,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