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王文興被 上訴人 臺灣低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三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29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