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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堯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善繼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返還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4,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