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 訴 人 李逢元送達代收人 鄭昱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孝宇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4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