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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原 告 張哲愷被 告 洪榮宏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原配偶甲○○於民國99年5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生活美滿幸福。100年6月間,甲○○因協同原告參加羽毛球社聚餐因而結識被告。被告於明知甲○○已婚之情況下,竟仍自100年10月間即開始與甲○○秘密交往,多次利用原告出門工作機會和甲○○約會。而被告與甲○○之外遇情形到102年6至8月中旬時更為頻繁,被告平均2至3天就到原告臺中市○○區○○路○○○號00樓之0住處(下稱原告住處)一次,102年6月底某日原告返家時發現被告車輛停在原告住處外面,原告返家時詢問甲○○,為何被告會來家裡,甲○○宣稱,被告只是送蔬菜和水果來,送完就走了,幸有原告住處大樓管理員實難忍受被告與甲○○不倫情形,方告知原告:被告來了2個多小時才走,且此係時常發生之事。上情不禁讓人懷疑被告與甲○○有不尋常的男女關係。

(二)102年7月至8月之期間,被告多次於原告家中對甲○○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再者,被告竟和甲○○於102年8月中旬串通欺騙原告,甲○○謊稱伊要幫學校帶隊去日本參加比賽;實則和被告一同出遊日本多天,期間不但同住一間房間,二人返國之後,仍又繼續交往,甚至多次在原告家中通姦,且被告曾與甲○○一同前往泰國遊玩。

(三)原告與甲○○結婚迄今,均恪盡為人夫、父之責,除每月給付甲○○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作為家用、負擔房貸外,亦會承擔多數家務,打理家庭日常生活起居,並照顧幼子,而被告對甲○○為強制性交,與甲○○通姦及不當之交往行為,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使原告苦心經營之婚姻因而破碎,原告於婚姻關係中遭逢此事,精神上所受打擊甚大,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難以言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四)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對原告提出原證二至原證五所示通訊軟體Line、WeChat之對話內容並無意見,惟此部分僅為聊天對話,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既主張其因被告之行為受有損害,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通篇主張均屬臆測或推定之語,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且原告另案告訴被告妨害家庭等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亦顯見原告所主張顯非事實。

(二)退萬步言,姑不論原告之臆測是否屬實,原告主張其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等請求權基礎而向被告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惟原告究係主張配偶間「婚姻圓滿維持權」,或係「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今原告告訴被告與其配偶通姦,既經臺中地檢署不起訴確定,二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所應負之舉證責任亦然,原告理當敘明其所欲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及事實理由究係為何?並就其主張負有完全舉證責任。再退萬步言,倘被告所辯,尚無足脫免侵權行為之責任,原告所主張之金額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其與甲○○於99年5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又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5、167號原告與甲○○間離婚等事件,嗣於104年3月17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即離婚成立,此有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影印和解筆錄附卷可憑,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7頁、第149頁背面),是可認定原告與甲○○之婚姻關係係自99年5月13日起存續至104年3月17日止。另原告主張甲○○於100年6月間,因協同原告參加羽毛球社聚餐因而結識被告,被告明知甲○○已婚,竟於102年8月間與甲○○一起前往日本多日,期間同住一間房間,另曾與甲○○同遊泰國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信為真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7至8月間曾對甲○○為強制性交,固提出被告與甲○○間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通訊對話內容為證,然被告否認有對甲○○有強制性交之事實。經查:

(一)按所謂強制性交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此觀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規定自明。即強制性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之情形。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通訊對話內容,甲○○雖提及被告:「始亂終棄」、「誘迫我跟你上床」、「你三番兩次不顧我的反對,強迫我跟你發生性行為」、「好幾次讓你得逞」、「你常常強迫親吻我強迫要抱我甚至請放我當時我有好幾次跟你說不要講的非常明確」、「從八月以後目前我就有錄音檔長打八次以上你在我家強制要侵犯我的紀錄。」、「每一次我都有明確的說請你不要這樣」、「請您想一想當時你對我伸出魔爪的時候,你是怎麼承諾要好好照顧我們的」等語,惟該內容僅為甲○○之片面指陳,尚難認被告確有符合強制性交要件之具體事實存在,是甲○○前揭通訊內容並不足證明被告對甲○○有「強制性交」之事實。

(二)次查,甲○○就附表編號8至10之通訊內容分別係在102年10月17日、18、25日所傳送,倘若所指陳內容屬實,衡諸社會常情,甲○○應對被告非常痛恨、厭惡或恐懼,至少應避之唯恐不及,然觀諸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8至10之以前及以後之通訊內容,非但看不出甲○○對被告有何被害人之情緒,且其通訊內容甚至與一般男女朋友之對話無異,例如,甲○○自同年10月4日起有邀約被告與伊約會之如附表編號2至5之內容;另在同年10月16日主動要求被告至其家中為其撿掉落於床下之手機之如編號6所示內容;在102年10月17日當日甚至有責怪被告並未辦理離婚或認為質疑被告為何揚言要結束兩人之關係等如編號7所示內容,益見甲○○片面傳送如附表編號8至10之內容,是否屬實,顯有重大可疑。況原告以同一事實另案告訴被告涉犯對甲○○強制性交之罪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42號案件偵查中,證人甲○○證稱:「我跟先生分居很久,102年9月開始談離婚,我先生跟被告本來是球友,後來有結怨,當時我們在談離婚,我先生知道我想要小孩,要我幫他將乙○○定罪,要讓小孩歸我,所以我就在LINE上發了一長串事情給他,可是乙○○沒有做任何反應,我先生要我在訊息講到性侵的字眼,如果他再沒有回應,就表示默認,後來我先生侵入我住處,拿走我的IPAD;實際上我與乙○○沒有發生過性行為,沒有通姦或強制性交的行為」等語,是甲○○已明確證述被告對伊並無強制性交之事實。

(三)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對甲○○強制性交,且被告被訴強制性交一案,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屬不能證明而處分不起訴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不足採信。原告雖聲請訊問證人甲○○,惟本院認甲○○已於偵查中就同一事實證述明確,並無再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與甲○○有男女間不正當之交往及通姦行為,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通訊內容為證,經查:

(一)被告自認伊與甲○○確有上開通訊內容,又觀之附表編號1至7、16至19之內容,有諸多男女間談情說愛之親暱言詞,且其間兩人多次約定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時避人耳目進入原告家中與甲○○約會或至他處約會之情形。再者,被告於原告與甲○○間之離婚事件審理中證述:伊曾與甲○○單獨去日本,去日本時,伊是一個人睡,是同一個房間,但是兩張床,兩人各睡各的床,日本去了8、9天,沒有發生性關係;甲○○跟她的朋友去泰國,伊是跟著去的,伊一個人睡,甲○○和她的朋友一起睡,去日本的錢是被告出的等語,有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5、167號離婚事件10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4-55頁)。被告前揭證詞,固雖無法認定被告與甲○○於同行日本、泰國之期間確有發生性行為,惟被告與甲○○兩人均有配偶,竟在日本多日期間均同住一房,不論是否分床而睡,均已逾越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異性朋友間正當友誼範圍,且被告亦未合理交待及證明其2人同住一房之正當理由,足認被告與甲○○前揭親密交往行為已逾越社會上一般異性朋友來往之分際,衡情已足使身為配偶之原告心生悲憤、沮喪,使原告之婚姻關係產生裂痕,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與甲○○間亦有多次通姦之行為,固經被告否認,惟查,由如附表編號8至10所載通訊內容中甲○○稱:「當初承諾要一直照顧我誘迫我跟你上床。得到你要的之後。馬上改口說養不起我。逼我直接滾開。你這樣做對嗎」。被告僅回應:「謝謝你讓我清醒」。另甲○○稱:「你三番兩次不顧我的反對。強迫我跟你發生性行為」、「好幾次讓你得逞。在你得到我的身體之後。我都沒有跟你要精神上的補償」等語,被告則回應:「女人不要拿身體來當籌碼」。則由被告於該通訊對話中就甲○○所稱兩造已有不只一次發生性關係等語之回應對話觀察,本院認該通訊內容已足以證明被告與甲○○確不只一次發生性關係。又由附表編號2所示之通訊內容可知被告與甲○○於102年10月4日即有相約至原告家中約會之情事,再由附表編號19之內容,亦可知迄103年1月22日止,被告與甲○○尚有親密交往之情形,本件固無法確認二人歷次發生通姦行為之確實時間日期,然至少可認定自102年10月4日起至103年1月20日之期間,其二人有親密交往,且有發生不只一次通姦行為之情事。至於證人甲○○在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42號案件偵查中固證稱:

「實際上我與乙○○沒有發生過性行為,沒有通姦或強制性交的行為」等語,惟關於其證稱與被告間並無性行為、沒有通姦部分之證述,核與前揭本院認定之證據明細有違,應屬迴護被告或脫免自己可能涉犯通姦刑責之詞,並不足以推翻本院前揭所為兩人有通姦行為之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278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亦經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闡釋甚明。

五、查本件被告明知甲○○當時為原告之配偶,竟於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之通姦,且長期與之為男女間親密交往,其行為已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使原告感到羞辱及沮喪,其配偶身分法益因而受有損害,情節亦屬重大。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自難以言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等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爰審酌兩造均不爭執下列事實:原告係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補習班老師,月收入約5至7萬元,名下現無存款、不動產等情: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擔任傳送之約聘僱人員,月薪約2萬元(見本院卷第175頁反面);及經本院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結果,原告財產總額65,510元、101年所得總額872,811元、102年所得總額20,370元;被告財產總額16,376,448元;101年所得總額677,394元、102年所得總額102,109元,有前開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財產及所得明細詳細內容見調件明細表,附於證物袋內);又被告係原告之球友,竟與原告配偶親密交往,甚至發生通姦行為,所造成原告之精神痛苦之程度,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尚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附表:

┌──┬───────┬─────────────────────┬──────┐│編號│ 日 期 │ 通 訊 內 容 │證據出處 │├──┼───────┼───┬─────────────────┼──────┤│ 1 │102年9月25日 │歌星 │「Baby」、「Baby」、「Baby」、「好│原告所提通訊││ │ │(指被│愛妳」。 │軟體WeChat錄││ │ │告,下│ │音譯文(原證││ │ │同) │ │四,本院卷第││ │ │ │ │31頁背面)。│├──┼───────┼───┼─────────────────┼──────┤│ 2 │102年10月4日 │甲○○│「你下午的時候是都沒有辦法離開你老│原告所提通訊││ │ │ │婆嗎?如果4點到4點半之間,這個時間│軟體WeChat錄││ │ │ │留給我好不好?讓我聽聽你的聲音,如│音譯文(原證││ │ │ │果可以避掉管理員,你就趕快從後門進│五,本院卷第││ │ │ │來,記得一定要帶帽子來歐,出發前要│39頁)。 ││ │ │ │找一個比較適合的帽子,然後從後面的│ ││ │ │ │垃圾場進來,好不好?」。「BABY只要│ ││ │ │歌星 │八點之前我有空我都會跑進去找妳歐。│ ││ │ │ │我要抱抱,我要抱著妳都不放,BABY我│ ││ │ │ │不要這樣子。把燈關一關去睡覺,他就│ ││ │ │ │不知道裡面有人」。 │ │├──┼───────┼───┼─────────────────┼──────┤│ 3 │102年10月11日 │甲○○│「爸比」、「週日下午學生沒空」、「│原告所提通訊││ │ │ │可以拜託你來一下嗎」、「只要一小時│軟體Line 列 ││ │ │ │哦」、「我去7/11載你過來我家好了」│印內容(原證││ │ │ │、「晚上我可能不能過去了」、「可以│二,本院卷第││ │ │ │嗎」。 │7頁至背面) ││ │ │紅歌星│「知道了」、「去妳家」、「幾點」、│。 ││ │ │(指被│「到7/11等妳」、「不然我們去世紀凱│ ││ │ │告,下│悅見面也可以」、「看妳」、「明天我│ ││ │ │同) │要怎麼進大門」、「是我自己走進去嗎│ ││ │ │ │如果遇到管理員怎麼辦」、「還是五點│ ││ │ │ │妳到7/12載我」、「想好再跟我講清楚│ ││ │ │ │喔」。 │ │├──┼───────┼───┼─────────────────┼──────┤│ 4 │102年10月12日 │甲○○│「晚上五點半在囉林小館(2樓)比較不 │同上(本院卷││ │ │ │會被看到」。 │第8頁)。 ││ │ │紅歌星│「收到」。 │ │├──┼───────┼───┼─────────────────┼──────┤│ 5 │102年10月13日 │紅歌星│「晚上可以去找妳嗎」、三天不能看到│同上(本院卷││ │ │ │妳會很想妳」。 │第8頁至背面 ││ │ │甲○○│「可以早一點嗎。我們一起去吃一點簡│)。 ││ │ │ │單的東西」。 │ ││ │ │紅歌星│「三天不趴趴走喔」、「要想我喔」、│ ││ │ │ │、「每天都會想妳」。 │ │├──┼───────┼───┼─────────────────┼──────┤│ 6 │102年10月16日 │甲○○│「你今天晚上可以過來幫我撿起來嗎」│同上(本院卷││ │ │ │、「昨天手機掉到床下面我見不起來 │第9頁至第10 ││ │ │ │ 」。 │頁)。 ││ │ │紅歌星│「明天好嗎」。 │ ││ │ │甲○○│「明天要一起吃晚餐嗎」、「這次會鬧│ ││ │ │ │得那麼大我覺得我們兩個都要一起面對│ ││ │ │ │。你怎麼可以遇到問題就就這樣。上一│ ││ │ │ │次你是將之對我你遇到我們有問題你就│ ││ │ │ │躲起來」、「我這邊出了那多問題我還│ ││ │ │ │不是都跟你一起面對」、「這就你所謂│ ││ │ │ │的真愛。先看看我這這段辦理離婚時間│ ││ │ │ │是怎麼樣對你的好嗎」、「你不是一直│ ││ │ │ │在找一個時間點跟你太太提起我們要在│ ││ │ │ │一起的事情嗎」、「難道這不是一個最│ ││ │ │ │好的時間點嗎」。 │ │├──┼───────┼───┼─────────────────┼──────┤│ 7 │102年10月17日 │紅歌星│「妳讓我喜歡你」、「你讓我愛上你」│同上(本院卷││ │ │ │。 │第10頁背面至││ │ │甲○○│「我想你知道」、「你對我的所謂的愛│第11頁)。 ││ │ │ │」、「根本就是不在乎我的死活」、「│ ││ │ │ │我跟妳求救了那麼久」。 │ ││ │ │紅歌星│「妳去找一個可以養你的人」、「我養│ ││ │ │ │不起妳」;「在走下去兩個都痛苦」。│ ││ │ │甲○○│「半年前我說我要離婚了你說找時間跟│ ││ │ │ │你老婆攤牌。後來也是一場空。你又說│ ││ │ │ │時間還沒到」、「每次你那邊出了問 │ ││ │ │ │題你第一個反應一個就先怪罪我。甚至│ ││ │ │ │ 揚言要總結我們的關係」。 │ │├──┼───────┼───┼─────────────────┼──────┤│ 8 │102年10月17日 │甲○○│「你是個是亂終棄的人。一定會得到報│原告所提通訊││ │ │ │應的」。 │軟體Line列印││ │ │紅歌星│「謝謝你的誇獎」。 │內容(原證二││ │ │ │ │,本院卷第11││ │ │ │ │、96頁背面)││ │ │ │ │。 │├──┼───────┼───┼─────────────────┼──────┤│ 9 │102年10月18日 │甲○○│「當初承諾要一直照顧我誘迫我跟你上│同上。 ││ │ │ │床。得到你要的之後。馬上改口說養不│ ││ │ │ │起我。逼我直接滾開。你這樣做對嗎」│ ││ │ │ │。 │ ││ │ │紅歌星│「謝謝你讓我清醒」。 │ │├──┼───────┼───┼─────────────────┼──────┤│ 10 │102年10月25日 │甲○○│「你三番兩次不顧我的反對。強迫我跟│原告所提通訊││ │ │ │你發生性行為」、「好幾次讓你得逞。│軟體WeChat列││ │ │ │在你得到我的身體之後。我都沒有跟你│印內容(原證││ │ │ │要精神上的補償」、「我只希望你能想│四,本院卷第││ │ │ │像我的處境」、「你所要的我都毫不保│33頁背面至第││ │ │ │留的給你了。你還要把我逼到絕境嗎」│35頁背面)。││ │ │ │ 、「你常常強迫親吻我強迫要抱我甚 │ ││ │ │ │至還放我當時我有好幾次跟你說不要. │ ││ │ │ │講的非常明確」、「從八月以後目前我│ ││ │ │ │就有錄音檔長打八次以上你在我家強制│ ││ │ │ │要侵犯我的紀錄。」、「每一次我都有│ ││ │ │ │明確的說請你不要這樣」、「你有想過│ ││ │ │ │要給我遮羞費嗎」、「還是要我直接跟│ ││ │ │ │你的父母親和你的妻子討錢呢」、「我│ ││ │ │ │已經快要養不起這個年幼的小孩了」、│ ││ │ │ │「請您想一想當時你對我伸出魔爪的時│ ││ │ │ │候,你是怎麼承諾要好好照顧我們的」│ ││ │ │ │、「過去的錯誤被你對待,你要怎麼彌│ ││ │ │ │補布我的損失呢」。 │ ││ │ │歌星 │「喜歡一個人不會變」、「只是超出 │ ││ │ │ │我的能力所及」、「女人不要拿身體來│ ││ │ │ │當籌碼」。 │ │├──┼───────┼───┼─────────────────┼──────┤│ 11 │102年11月11日 │紅歌星│「他叫我出庭作證說為什麼跟妳出去,│原告所提通訊││ │ │ │妳沒讓他說,去證明妳說謊,因為我跟│軟體Line列印││ │ │ │他說我跟妳出去你應該知道,他說從來│內容(原證二││ │ │ │不知道,叫我打電話去問你」、「他想│,本院卷第12││ │ │ │把事情鬧大」。 │頁背面)。 ││ │ │甲○○│「我跟他說從來沒跟你單獨出去,事 │ ││ │ │ │實就是如此,你為什麼要騙我你說你只│ ││ │ │ │承認第一次團體一起出去,可是你卻跟│ ││ │ │ │他說常常單獨跟我出去,你這樣不是在│ ││ │ │ │做假證據在誣陷我嗎」。 │ │├──┼───────┼───┼─────────────────┼──────┤│ 12 │102年11月12日 │甲○○│「現在他擁有你在電話中大方有私下跟│同上(本院卷││ │ │ │我出去玩好幾次跟我出國的錄音他的那│第13頁)。 ││ │ │ │段錄音足以傷害我和你,你的軟弱怕事│ ││ │ │ │膽怯無能,加上愛玩自私害死了所有的│ ││ │ │ │人。也讓三個家庭破碎,請給我一個交│ ││ │ │ │代,我非常非常的恨你這樣子」。 │ ││ │ │紅歌星│「我沒說出國的事」。 │ │├──┼───────┼───┼─────────────────┼──────┤│ 13 │102年11月14日 │紅歌星│「還有就是問我有沒合妳出去」、 「│同上(第13頁││ │ │ │我說有,可是我認知是第一次出去,才│背面)。 ││ │ │ │說有」、「你可以告訴那一段錄音嗎」│ ││ │ │ │。 │ │├──┼───────┼───┼─────────────────┼──────┤│ 14 │102年11月16日 │紅歌星│「相互討論在做」、「凡事想好在做」│同上(本院卷││ │ │ │、「把妳想到的先傳給我」。 │第14頁至背面││ │ │甲○○│「我只有中午有空希望你能挪出時間來│)。 ││ │ │ │」。 │ ││ │ │紅歌星│「我們現在不能見面」、「相信我」、│ ││ │ │ │「不管他跟妳說什麼請讓我知道好嗎」│ ││ │ │ │、「妳先保護好自己好嗎」、「妳要怎│ ││ │ │ │麼做我會配合,不能配合我會告訴妳」│ ││ │ │ │。 │ │├──┼───────┼───┼─────────────────┼──────┤│ 15 │102年12月1日 │紅歌星│「我想去找他麻煩」、「去找他會不會│同上(本院卷││ │ │ │影響妳的官司」。 │第15頁至背面││ │ │甲○○│「官司結束了正在跟判決,你要做的事│)。 ││ │ │ │情自己小心就好」。 │ ││ │ │紅歌星│「我會讓他兩個月睡不好」、「很早就│ ││ │ │ │要去找他了,就怕影響到妳」、「會去│ ││ │ │ │找他泡茶」、「最後他要伴一桌請我和│ ││ │ │ │記小姐」、「跟我們兩個道歉」、「 │ ││ │ │ │可是我要他寫一張道歉書我才要放過他│ ││ │ │ │ 」、「最後就是我會找我朋友去補習 │ ││ │ │ │ 班找他泡茶」、「我要看看他的臉會 │ ││ │ │ │ 變成怎樣」。 │ │├──┼───────┼───┼─────────────────┼──────┤│ 16 │102年12月23日 │紅歌星│「現在的我只是會想妳」、「心思是每│同上(本院卷││ │ │ │天期待和想著如何去找妳」、「可是在│第17頁背面)││ │ │ │在幾次出國和每次出去吃喝玩樂當中,│。 ││ │ │ │ 我以慢慢的身揹負債,還樂在其中」 │ ││ │ │ │ 。 │ │├──┼───────┼───┼─────────────────┼──────┤│ 17 │103年1月3日 │紅歌星│「妳是我生活的一部分,也是我每天要│同上(本院卷││ │ │ │對妳說我在做什麼,我在那裡,好向都│第20頁背面)││ │ │ │要向妳報告」、「沒有妳我的人生好像│。 ││ │ │ │黑白的」。 │ │├──┼───────┼───┼─────────────────┼──────┤│ 18 │103年1月20日 │紅歌星│「明天晚上去找妳喔」、「洗香香等我│同上(本院卷││ │ │ │」。「漂亮,Baby預約星期三下午到晚│第26頁)。 ││ │ │ │上的時間。」、「明天晚上如果早一點│ ││ │ │ │回來會早一點去找妳喔」。 │ │├──┼───────┼───┼─────────────────┼──────┤│ 19 │103年1月22日 │紅歌星│「約5點在妳家」、「買去家裡吃比較 │同上(本院卷││ │ │ │好聊天」。 │第27頁背面)││ │ │甲○○│「晚上你去羅琳包三個菜上我家吃。」│。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