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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 訴 人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國防部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