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黃德春訴訟代理人 李宗熹被 告 爵慶企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周瑜庭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恢復股東身分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事件,本院民國104年8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訴訟標的之一部為判決,本院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恢復股東身分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8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然原告起訴之請求除確認股東股份存在外,尚有請求返還投資股金及利息,而此部分亦經本院為辯論終結,並於本院上開判決理由中認定原告所為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惟本院漏未於上開判決之主文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有所脫漏,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