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2號原 告 黃啟光被 告 新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已於104 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