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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 告 陳榆家訴訟代理人 陳世豐被 告 黃葉富媚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履行房屋買賣契約或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45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4年7月27日104年度補字第1133號裁定核定為1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9,6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