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淑玲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劉東昇
王淑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2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