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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鴻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祥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