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鄭政忠被 告 呂星穎被 告 陳慧玲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鄭政忠被 告 呂星穎被 告 陳慧玲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