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上 訴 人被 告 東方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14元(計算式:1,349,777 -1,253,063 =96,7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