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被 告 東方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慶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
4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捷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於106 年1 月24日出具之理賠證明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