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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33號原 告 廖國良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被 告 廖美香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103年9月18日簽訂有「營業讓渡契約書」即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約定:「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就下列營業之讓渡事宜訂立契約,甲方將東立燈飾行座落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讓乙方,東立燈飾行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原告乃依約開立三張,發票日分別為103年9月20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1月20日台企銀行支票,面額各為30萬元、35萬元、35萬元,另交付附表一所示面額均為20萬元之本票十紙,用以擔保清償讓渡價金,原告均依約兌現上開支票共100萬元。詎被告於上開行號點交予原告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及竊盜之故意,利用原告剛受讓營業,尚不及更換保全及門鎖系統之際,趁原告打烊後,持原本備用之鑰匙侵入上開行號內竊取大量燈飾貨品,原告並於受讓營業後發現被告尚積欠電費70,610元未繳,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面解決,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無奈提出刑事竊盜及詐欺告訴,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10號偵查中。而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約定將「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全部轉讓予原告,又違反特約事項第(一)款之約定,依第八條視為違約,原告得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即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日即000年00月0日生解除契約之效力,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回復原狀,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價金1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本票。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否認附表二、三所載器具之真正,當時兩造系爭契約上僅記載全部店裡的生財器具,原告並不清楚實際上有多少物品。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的標的為「所有生財器具」即指包括所有的生財器具,即店內所有東西,包括庫存,包含附表二、三部分,故被告應交付店內所有東西。

惟關於點交部分,原告並無授權,請被告舉證證明於讓渡時曾交付上開物品。且於刑案中,被告已承認未點交,故被告未依約交付店內所有東西,亦未依約繳納水電費,即有違約。

三、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十紙返還原告。

(三)第(一)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兩造於103年9月18日簽立系爭契約時,實僅有讓渡牆壁、天花板展示之燈具、生財器具等交易標的,非如系爭契約第八條所載之店內一切生財器具、存貨等語,有訴外人盧清山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0號偵訊中具結證稱略以訂約時,有關燈具部分,是指牆壁及天花板上展示的,另外生財器具,例如電腦,都是賣給原告的交易標的。當時訂約時,有針對所謂存貨部分提出質疑,但原告說大家都很熟,不用再修改等語。益見系爭契約第一條之約定實與兩造合意讓渡之標的不一致,系爭契約僅係定式例稿,當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仍應探求兩造立約時之真意,而以兩造合意實際讓渡之標的為準。再者,兩造合意實際讓與之標的應僅有牆壁、天花板展示之燈具、生財器具等,原不在系爭契約交易範圍內之物品如倉庫、地面上之存貨等,本即為被告所有,原告當不得阻止被告前至店內搬走。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原本備用之鑰匙侵入店內竊取大量燈飾貨品云云,與實情不符。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0號不起訴處分書亦載有「告訴人既允許被告於讓渡後,前往店內搬走貨品,顯見該讓渡契約中『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之約定,僅係一便宜行事之約定,不足以該契約文字作為認定被告涉有竊盜行為之明確依據。」等語,則被告既已依約將兩造合意讓渡之標的交付予原告,被告即已履行交付讓渡標的約之義務,原告指被告違約並要求解約,實與法有違。況於兩造系爭契約成立當時即103年9月18日被告已將系爭房屋鑰匙交付原告,原告雖有給被告三天時間可以搬走東西,但僅第一天讓被告搬,第二天就不讓被告進去搬。至被告應交付之物,僅為附表二之物品,附表三之物品不在讓渡契約書之契約標的內,讓渡契約之標的,僅限於附表二之物品,且事實上,被告確實已交付附表二之物品,故被告並未違約。至水電費部分被告並未欠繳,房東係直接扣掉被告的押金,再退現金票予被告。另附表三之物品,原告應讓被告搬走。

二、縱原告有解除契約事由(假設語),原告亦未合法解除系爭契約。蓋: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65年度臺上字第1623號判決,可知縱有逾期不交貨情事,亦應依法催告履行,未經催告定期履行,逕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發生解約之效力。本件原告縱有解除契約事由(假設語),原告亦應先為催告,以促請被告履行,然被告未曾收受原告催告定期履行等信函,則原告未經催告定期履行,即逕於起訴狀內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而被告於105年3月9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代為發函催告,請原告於函到三日內給付其所積欠之讓渡金200萬元,否則逾期不再催告即解除系爭契約,惟原告遲未給付讓渡金,故被告已於105年3月14日解除系爭契約。

三、原告未依約兌現十紙本票,被告交付予原告的天花板及牆壁上的燈具,即營業讓渡契約書應讓渡之物,其餘店內的生財器具均不屬於契約標的,且被告當天既已交付鑰匙予原告,由原告占有,被告未交付即不構成違約。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件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並簡化不爭執、爭執事項,結果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103年9月18日簽訂有「營業讓渡契約書」,契約書第一條約定下列文字:「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就下列營業之讓渡事宜訂立契約,甲方將東立燈飾行坐落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讓渡乙方,東立燈飾行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二)原告開立三張,發票日分別為103.09.20、103.10.20、

103.11.20台企銀行支票,面額各為30萬元、35萬元、35萬元,均兌現。另交付面額均為20萬元之本票(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十紙,用以擔保清償讓渡價金,均未兌現。

(三)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第八條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

(四)本院卷第24頁「營業讓渡契約書」之文書真正。

(五)被告僅交付給原告天花板及牆壁上的燈具,至於其餘店內的生財器具,被告並未交付給原告。(是否違約兩造有爭執)

(六)起訴狀附表十(本院卷第29頁)所示,由原告開立交付面額均為20萬元之本票十紙,目前由被告占有。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本件兩造間「營業讓渡契約書」效力是否仍存續?是否因原告之解除契約而消滅?原告在解除之前是否有做催告的動作?

(二)本件兩造間「營業讓渡契約書」於何時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三)本件被告是否有違約之事由?上揭違約事由,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而有民法第226條之情況?

(四)本件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的標的為何物?

(五)被告是否應返還本院卷第29頁所示之十紙支票?

肆、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9月18日簽訂有「營業讓渡契約書」,契約書第一條約定下列文字:「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就下列營業之讓渡事宜訂立契約,甲方將東立燈飾行座落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讓渡乙方,東立燈飾行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原告開立三張,發票日分別為103年9月20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1月20日臺臺企銀行支票,面額各為30萬元、35萬元、35萬元,均兌現。另交付面額均為20萬元之本票(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十紙,用以擔保清償讓渡價金均未兌現,且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第八條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等情,除為兩造不爭執外,復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至於原告主張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回復原狀,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價金1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乙節,則為被告以前揭等詞置辯。是以本件乃有上述爭點,本院析之如下:

(一)按民事裁判,係法院行使司法權來判定當事人私法上權利存在與否。而當事人私法權利存在與否的判斷,必須透過訴訟上實體法規的適用及適合該實體法規事實的認定才有實現之可能。然而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均屬於過去的事情,是否符合其主張適用之實體法規的構成要件事實,除法院已經明瞭以外,當事人於訴訟程序為使法院確信事實的存在,自應提出證據證明,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然而,法院為判斷特定法律效果發生或不發生所必要之事實(未經當事人舉證證明或雖經舉證仍不完備)真偽不明時,不得拒絕審判,仍須作成何方當事人勝敗的判決,此時就應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將判決之危險或不利益(敗訴的風險)由應負舉證責任的一方負擔。

簡言之,即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若未能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縱然他方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受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二)按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兩造均不否認於點交當時,雙方並未有作任何記錄或記載,導致實際讓渡之東西並不清楚乙節,為原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61頁反面),復與原告於104年2月13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0號竊盜案件中證述:「(問:可以確定在103年9月19日廖美香載走多少東西嗎?)答:無法確定,因為在18日那天,我想說大家都認識了,也有見證人,沒有特別去點交轉讓的物品有多少。我在19日我有請一胖一瘦的朋友在旁邊看,但我朋友也不知道他能搬走什麼東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0號卷,下稱偵卷,第32頁)。是以,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本院自無從認定兩造於103年9月18日及同月19日究有交付何種物品。

(四)復按鑰匙為開啟房屋之工具,交付鑰匙予他人,他人即得隨時進入室內,觀看室內情狀,此為一般生活經驗。經查,本件兩造於103年9月18日契約成立時,被告即有將系爭房屋之鑰匙交付原告,且系爭燈飾店係由原告占有中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3頁反面及114頁反面),顯然被告已依約將燈飾店及其店內物品之占有,交付給原告占有中,顯已依約履行,且當天被告所交付之物,包括房屋及屋內物品之客觀狀況,即為兩造契約所示之「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蓋倘非如此,被告即無冒可能無法取回之風險,逕將鑰匙交付原告持有之可能,原告也不可能在被告尚未履約完成,即收受鑰匙。因此兩造契約所載之「店內一切裝修、全部生財器具、存貨」,在兩造並未為清點,僅有交付鑰匙之情況下,衡之客觀情狀,即應認係103年9月18日被告交付原告鑰匙之時,系爭不動產及其店內物品之總和為準,故被告已依約履行,堪以認定。

(五)至於原告認為被告嗣後又回店內搬運物品,而認有違約之事實乙節,經核被告所抗辯:原告有給我三天時間可以搬走東西,但是第一天給我搬,但第二天就不給我進去搬乙節,與原告於104年2月13日前揭竊盜案件中證述:我有同意被告在19日搬東西,但他(即被告)在19日多搬了,在20日早上未告知我(即原告)的情況,他又入侵搬東西,我有看到並且阻止被告搬走的東西等情(偵卷第32頁),互核二人陳述相符。是以,被告上揭行為,既係於103年9月18日被告依約履行完畢後所發生之事實,尚難遽為被告違約之認定,況且原告確實同意被告於103年9月19日前往系爭房屋搬走物品,亦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違約之事實。

至於原告固然同意被告得於103年9月19日前往系爭房屋搬走物品,但就「原告同意被告搬走之物品品項」及「被告所搬運之物,是否逾越原告同意之範圍」等情,亦係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履行完後所發生之事實,縱然原告所言屬實,亦事涉是否於系爭契約履行完後,被告有另行起意,搬運未經原告同意之物品之侵權行為,要非原營業讓渡契約書履行之違約問題。

(六)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未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及未依最高法院65年度臺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先為催告,以促請被告履行,即逕於起訴狀內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認本件不生解約之效力乙節,惟按債權人必須先為催告再為解除權之意思表示,必係債務人已有符合解除契約事由之發生,始生債權人是否應先催告之問題;倘債務人並無解除契約之事由,要無發生是否應催告之問題。換言之,解除權必先「發生」,而後始有「行使」之問題,若解除權「不發生」,即無「行使」之問題,而「定期催告」為解除權「行使」之範疇,必待解除權發生後始須之。經查,本件兩造於103年9月18日當天並未作清點,而由被告於當日將系爭燈飾店之鑰匙交給原告收受,被告即已依約履行,而無違約之情事,既如前述,則被告既無符合契約解除之事由,要不發生原告是否應先催告之問題,併此敘明。

(七)是以,本院綜合審酌兩造於103年9月18日買賣契約成立當天,在未作清點之情況下,被告即已將鑰匙交付原告,由原告占有系爭燈飾店及店內物品,且原告亦同意被告得於103年9月19日至系爭燈飾店搬運物品,是以,被告自係於103年9月18日交付鑰匙當時,即已依約履行,並無違約之事實,均足認定。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嗣後於103年9月19日及20日曾搬運未經原告同意之物,係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履行完後所發生之事實,事涉是否於系爭契約履行完後,被告有另行起意,搬運未經原告同意之物品之侵權行為,要非原營業讓渡契約書履行之違約問題,是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第八條及第一條之約定,而主張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價金1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本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營業讓渡契約書第八條及第一條之約定,而主張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價金1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本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與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附表一: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受款人│票據號碼 │發票人││ │ │(新臺幣) │ │ │ │ │├──┼───────┼──────┼───────┼───┼─────┼───┤│1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20日 │廖美香│NO.462676 │廖國良│├──┼───────┼──────┼───────┼───┼─────┼───┤│2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1月20日 │廖美香│NO.462677 │廖國良│├──┼───────┼──────┼───────┼───┼─────┼───┤│3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2月20日 │廖美香│NO.462678 │廖國良│├──┼───────┼──────┼───────┼───┼─────┼───┤│4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3月20日 │廖美香│NO.462679 │廖國良│├──┼───────┼──────┼───────┼───┼─────┼───┤│5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4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0 │廖國良│├──┼───────┼──────┼───────┼───┼─────┼───┤│6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5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1 │廖國良│├──┼───────┼──────┼───────┼───┼─────┼───┤│7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6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2 │廖國良│├──┼───────┼──────┼───────┼───┼─────┼───┤│8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7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3 │廖國良│├──┼───────┼──────┼───────┼───┼─────┼───┤│9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8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6 │廖國良│├──┼───────┼──────┼───────┼───┼─────┼───┤│10 │103年9月19日 │200,000元 │104年09月20日 │廖美香│NO.462687 │廖國良│└──┴───────┴──────┴───────┴───┴─────┴───┘附表二:

┌──┬───────────────────┬──────┬──────┐│編號│品名規格 │數量(式) │ 總金額 ││ │ │ │(新臺幣) │├──┼───────────────────┼──────┼──────┤│1 │招牌LED │ 1 │ 270,000 │├──┼───────────────────┼──────┼──────┤│2 │辦公室設備、裝潢、硬體及軟體設備 │ 1 │2,800,000 │├──┼───────────────────┼──────┼──────┤│3 │1F及2F天花板燈具、牆壁燈及燈泡 │ 1 │3,000,000 │└──┴───────────────────┴──────┴──────┘附表三:

┌──┬───────────────────┬──────┬──────┬─────┐│編號│品名規格 │數量(支) │單 價 │小計(元)││ │ │ │(元/支) │ │├──┼───────────────────┼──────┼──────┼─────┤│ 1 │4R面板4管(胡桃木) │ 82 │ 230 │ 18,860 │├──┼───────────────────┼──────┼──────┼─────┤│ 2 │4R面板3管(胡桃木) │ 55 │ 200 │ 11,000 │├──┼───────────────────┼──────┼──────┼─────┤│ 3 │4R面板2管(胡桃木) │ 103 │ 180 │ 18,540 │├──┼───────────────────┼──────┼──────┼─────┤│ 4 │4R面板單管(胡桃木) │ 41 │ 150 │ 6,150 │├──┼───────────────────┼──────┼──────┼─────┤│ 5 │2R面板4管(胡桃木) │ 18 │ 180 │ 3,240 │├──┼───────────────────┼──────┼──────┼─────┤│ 6 │2R面板3管(胡桃木) │ 56 │ 160 │ 8,960 │├──┼───────────────────┼──────┼──────┼─────┤│ 7 │2R面板2管(胡桃木) │ 337 │ 150 │ 50,550 │├──┼───────────────────┼──────┼──────┼─────┤│ 8 │2R面板單管(胡桃木) │ 73 │ 100 │ 7,300 │├──┼───────────────────┼──────┼──────┼─────┤│ 9 │4R面板4管(紅木) │ 75 │ 230 │ 17,250 │├──┼───────────────────┼──────┼──────┼─────┤│ 10 │4R面板3管(紅木) │ 74 │ 200 │ 14,800 │├──┼───────────────────┼──────┼──────┼─────┤│ 11 │4R面板2管(紅木) │ 409 │ 180 │ 73,620 │├──┼───────────────────┼──────┼──────┼─────┤│ 12 │4R面板單管(紅木) │ 75 │ 150 │ 11,250 │├──┼───────────────────┼──────┼──────┼─────┤│ 13 │2R面板4管(紅木) │ 60 │ 180 │ 10,800 │├──┼───────────────────┼──────┼──────┼─────┤│ 14 │2R面板3管(紅木) │ 73 │ 160 │ 11,680 │├──┼───────────────────┼──────┼──────┼─────┤│ 15 │2R面板2管(紅木) │ 471 │ 150 │ 70,650 │├──┼───────────────────┼──────┼──────┼─────┤│ 16 │2R面板單管(紅木) │ 84 │ 100 │ 8,400 │├──┼───────────────────┼──────┼──────┼─────┤│ 17 │4R面板4管(原木) │ 100 │ 230 │ 23,000 │├──┼───────────────────┼──────┼──────┼─────┤│ 18 │4R面板3管(原木) │ 75 │ 200 │ 15,000 │├──┼───────────────────┼──────┼──────┼─────┤│ 19 │4R面板2管(原木) │ 470 │ 180 │ 84,600 │├──┼───────────────────┼──────┼──────┼─────┤│ 20 │4R面板單管(原木) │ 38 │ 150 │ 5,700 │├──┼───────────────────┼──────┼──────┼─────┤│ 21 │2R面板4管(原木) │ 65 │ 180 │ 11,700 │├──┼───────────────────┼──────┼──────┼─────┤│ 22 │2R面板3管(原木) │ 75 │ 160 │ 12,000 │├──┼───────────────────┼──────┼──────┼─────┤│ 23 │2R面板2管(原木) │ 464 │ 150 │ 69,600 │├──┼───────────────────┼──────┼──────┼─────┤│ 24 │2R面板單管(原木) │ 81 │ 100 │ 8,100 │├──┼───────────────────┼──────┼──────┼─────┤│ 25 │4R面板4管(銀河白) │ 55 │ 230 │ 12,650 │├──┼───────────────────┼──────┼──────┼─────┤│ 26 │4R面板3管(銀河白) │ 40 │ 200 │ 8,000 │├──┼───────────────────┼──────┼──────┼─────┤│ 27 │4R面板2管(銀河白) │ 90 │ 180 │ 16,200 │├──┼───────────────────┼──────┼──────┼─────┤│ 28 │4R面板單管(銀河白) │ 18 │ 150 │ 2,700 │├──┼───────────────────┼──────┼──────┼─────┤│ 29 │2R面板4管(銀河白) │ 65 │ 180 │ 11,700 │├──┼───────────────────┼──────┼──────┼─────┤│ 30 │2R面板3管(銀河白) │ 74 │ 160 │ 11,840 │├──┼───────────────────┼──────┼──────┼─────┤│ 31 │2R面板2管(銀河白) │ 374 │ 150 │ 56,100 │├──┼───────────────────┼──────┼──────┼─────┤│ 32 │2R面板單管(銀河白) │ 38 │ 100 │ 3,800 │├──┼───────────────────┼──────┼──────┼─────┤│ 33 │山型雙管4R │ 55 │ 550 │ 30,250 │├──┼───────────────────┼──────┼──────┼─────┤│ 34 │山型雙管2R │ 26 │ 400 │ 10,400 │├──┼───────────────────┼──────┼──────┼─────┤│ 35 │輕鋼架2R4管 │ 74 │ 700 │ 51,800 │├──┼───────────────────┼──────┼──────┼─────┤│ 36 │輕鋼架2R3管 │ 195 │ 600 │ 117,000 │├──┼───────────────────┼──────┼──────┼─────┤│ 37 │4RT8層板(空台) │ 1,231 │ 30 │ 36,930 │├──┼───────────────────┼──────┼──────┼─────┤│ 38 │3RT8層板(空台) │ 366 │ 25 │ 9,150 │├──┼───────────────────┼──────┼──────┼─────┤│ 39 │2RT8層板(空台) │ 606 │ 20 │ 12,120 │├──┼───────────────────┼──────┼──────┼─────┤│ 40 │1RT8層板(空台) │ 399 │ 15 │ 5,985 │├──┼───────────────────┼──────┼──────┼─────┤│ 41 │T5LED層板燈(燈座+燈管)4R │ 746 │ 180 │ 134,280 │├──┼───────────────────┼──────┼──────┼─────┤│ 42 │T5LED層板燈(燈座+燈管)3R │ 193 │ 170 │ 32,810 │├──┼───────────────────┼──────┼──────┼─────┤│ 43 │T5LED層板燈(燈座+燈管)2R │ 164 │ 150 │ 24,600 │├──┼───────────────────┼──────┼──────┼─────┤│ 44 │T5LED層板一體成形(黃)3R │ 46 │ 170 │ 7,820 │├──┼───────────────────┼──────┼──────┼─────┤│ 45 │T5LED層板一體成形(黃)2R │ 40 │ 150 │ 6,000 │├──┼───────────────────┼──────┼──────┼─────┤│ 46 │T5LED層板一體成形(白)3R │ 52 │ 170 │ 8,840 │├──┼───────────────────┼──────┼──────┼─────┤│ 47 │T5LED層板一體成形(白)2R │ 248 │ 150 │ 37,200 │├──┼───────────────────┼──────┼──────┼─────┤│ 48 │T8LED燈管(白)4R │ 119 │ 250 │ 29,750 │├──┼───────────────────┼──────┼──────┼─────┤│ 49 │T8LED燈管(白)3R │ 192 │ 160 │ 30,720 │├──┼───────────────────┼──────┼──────┼─────┤│ 50 │T8LED燈管(白)2R │ 41 │ 130 │ 5,330 │├──┼───────────────────┼──────┼──────┼─────┤│ 51 │T8LED燈管(黃)4R │ 856 │ 250 │ 21,400 │├──┼───────────────────┼──────┼──────┼─────┤│ 52 │T8LED燈管(黃)3R │ 191 │ 160 │ 30,560 │├──┼───────────────────┼──────┼──────┼─────┤│ 53 │T8LED燈管(黃)2R │ 804 │ 150 │ 120,600 │├──┼───────────────────┼──────┼──────┼─────┤│ 54 │T8LED燈管(黃)1R │ 49 │ 100 │ 4,900 │├──┼───────────────────┼──────┼──────┼─────┤│ 55 │崁燈5吋白光 │ 1,630 │ 180 │ 293,400 │├──┼───────────────────┼──────┼──────┼─────┤│ 56 │崁燈5吋黃光 │ 963 │ 180 │ 173,340 │├──┼───────────────────┼──────┼──────┼─────┤│ 57 │崁燈4吋白光 │ 939 │ 180 │ 169,020 │├──┼───────────────────┼──────┼──────┼─────┤│ 58 │崁燈4吋黃光 │ 417 │ 180 │ 75,060 │├──┼───────────────────┼──────┼──────┼─────┤│ 59 │崁燈3.5吋白光 │ 242 │ 130 │ 31,460 │├──┼───────────────────┼──────┼──────┼─────┤│ 60 │崁燈3.5吋黃光 │ 157 │ 130 │ 20,410 │├──┼───────────────────┼──────┼──────┼─────┤│ 61 │崁燈6吋安定器 │ 120 │ 180 │ 21,600 │├──┼───────────────────┼──────┼──────┼─────┤│ 62 │崁燈4.5吋安定器 │ 2,600 │ 160 │ 41,600 │├──┼───────────────────┼──────┼──────┼─────┤│ 63 │AR1119w │ 1 │ 450 │ 450 │├──┼───────────────────┼──────┼──────┼─────┤│ 64 │15cm崁燈(白)(每盒雙) │ 64 │ 180 │ 11,520 │├──┼───────────────────┼──────┼──────┼─────┤│ 65 │15cm崁燈(黃)(每盒雙) │ 42 │ 180 │ 7,560 │├──┼───────────────────┼──────┼──────┼─────┤│ 66 │6吋崁燈(白) │ 5 │ 180 │ 900 │├──┼───────────────────┼──────┼──────┼─────┤│ 67 │5吋崁燈(白)(蝴蝶扣) │ 1 │ 180 │ 180 │├──┼───────────────────┼──────┼──────┼─────┤│ 68 │5吋球面崁燈(白) │ 1 │ 180 │ 180 │├──┼───────────────────┼──────┼──────┼─────┤│ 69 │15cm崁燈(白) │ 1 │ 180 │ 180 │├──┼───────────────────┼──────┼──────┼─────┤│ 70 │12w崁燈(蝴蝶扣)(黃) │ 1 │ 180 │ 180 │├──┼───────────────────┼──────┼──────┼─────┤│ 71 │12w崁燈(蝴蝶扣)(白) │ 1 │ 180 │ 180 │├──┼───────────────────┼──────┼──────┼─────┤│ 72 │AR1115w(白) │ 1 │ 450 │ 450 │├──┼───────────────────┼──────┼──────┼─────┤│ 73 │小平崁7cm(黃) │ 1 │ 110 │ 110 │├──┼───────────────────┼──────┼──────┼─────┤│ 74 │9cm崁燈(黃) │ 1 │ 110 │ 110 │├──┼───────────────────┼──────┼──────┼─────┤│ 75 │9cm崁燈(白) │ 1 │ 110 │ 110 │├──┼───────────────────┼──────┼──────┼─────┤│ 76 │一管 LEDT84尺(銀河) │ 23 │ 150 │ 3,450 │├──┼───────────────────┼──────┼──────┼─────┤│ 77 │二管 LEDT84尺(銀河) │ 24 │ 180 │ 4,320 │├──┼───────────────────┼──────┼──────┼─────┤│ 78 │三管 LEDT84尺(銀河) │ 25 │ 200 │ 5,000 │├──┼───────────────────┼──────┼──────┼─────┤│ 79 │四管 LEDT84尺(銀河) │ 10 │ 230 │ 2,300 │├──┼───────────────────┼──────┼──────┼─────┤│ 80 │一管 LEDT84尺(紅木) │ 20 │ 150 │ 3,000 │├──┼───────────────────┼──────┼──────┼─────┤│ 81 │二管 LEDT84尺(紅木) │ 15 │ 180 │ 2,700 │├──┼───────────────────┼──────┼──────┼─────┤│ 82 │三管 LEDT84尺(紅木) │ 20 │ 200 │ 4,000 │├──┼───────────────────┼──────┼──────┼─────┤│ 83 │四管 LEDT84尺(紅木) │ 10 │ 230 │ 2,300 │├──┼───────────────────┼──────┼──────┼─────┤│ 84 │一管 LEDT84尺(原木) │ 25 │ 150 │ 3,750 │├──┼───────────────────┼──────┼──────┼─────┤│ 85 │二管 LEDT84尺(原木) │ 25 │ 180 │ 4,500 │├──┼───────────────────┼──────┼──────┼─────┤│ 86 │三管 LEDT84尺(原木) │ 25 │ 200 │ 5,000 │├──┼───────────────────┼──────┼──────┼─────┤│ 87 │四管 LEDT84尺(原木) │ 25 │ 230 │ 5,750 │├──┼───────────────────┼──────┼──────┼─────┤│ 88 │一管 LEDT84尺(核桃) │ 25 │ 150 │ 3,750 │├──┼───────────────────┼──────┼──────┼─────┤│ 89 │二管 LEDT84尺(核桃) │ 10 │ 180 │ 1,800 │├──┼───────────────────┼──────┼──────┼─────┤│ 90 │三管 LEDT84尺(核桃) │ 20 │ 200 │ 4,000 │├──┼───────────────────┼──────┼──────┼─────┤│ 91 │四管 LEDT84尺(核桃) │ 20 │ 230 │ 4,600 │├──┼───────────────────┼──────┼──────┼─────┤│ 92 │一管 LEDT84尺(核桃) │ 25 │ 100 │ 2,500 │├──┼───────────────────┼──────┼──────┼─────┤│ 93 │二管 LEDT82尺(銀河) │ 25 │ 150 │ 3,750 │├──┼───────────────────┼──────┼──────┼─────┤│ 94 │三管 LEDT82尺(銀河) │ 25 │ 160 │ 4,000 │├──┼───────────────────┼──────┼──────┼─────┤│ 95 │四管 LEDT82尺(銀河) │ 20 │ 180 │ 3,600 │├──┼───────────────────┼──────┼──────┼─────┤│ 96 │一管 LEDT82尺(紅木) │ 24 │ 100 │ 2,400 │├──┼───────────────────┼──────┼──────┼─────┤│ 97 │二管 LEDT82尺(紅木) │ 30 │ 150 │ 4,500 │├──┼───────────────────┼──────┼──────┼─────┤│ 98 │三管 LEDT82尺(紅木) │ 25 │ 160 │ 4,000 │├──┼───────────────────┼──────┼──────┼─────┤│ 99 │四管 LEDT82尺(紅木) │ 30 │ 180 │ 5,400 │├──┼────────────────── ├──────┼──────┼─────┤│100 │一管 LEDT82尺(原木) │ 0 │ 0 │ 0 │├──┼───────────────────┼──────┼──────┼─────┤│101 │二管 LEDT82尺(原木) │ 25 │ 150 │ 3,750 │├──┼───────────────────┼──────┼──────┼─────┤│102 │三管 LEDT82尺(原木) │ 25 │ 160 │ 4,000 │├──┼───────────────────┼──────┼──────┼─────┤│103 │四管 LEDT82尺(原木) │ 5 │ 180 │ 900 │├──┼───────────────────┼──────┼──────┼─────┤│104 │一管 LEDT82尺(核桃) │ 25 │ 100 │ 2,500 │├──┼───────────────────┼──────┼──────┼─────┤│105 │二管 LEDT82尺(核桃) │ 25 │ 150 │ 3,750 │├──┼───────────────────┼──────┼──────┼─────┤│106 │三管 LEDT82尺(核桃) │ 25 │ 160 │ 4,000 │├──┼───────────────────┼──────┼──────┼─────┤│107 │四管 LEDT82尺(核桃) │ 25 │ 180 │ 4,500 │├──┼───────────────────┼──────┼──────┼─────┤│108 │燈泡E27LED(白光) │ 420 │ 140 │ 58,800 │├──┼───────────────────┼──────┼──────┼─────┤│109 │燈泡E27LED(黃光) │ 1,016 │ 140 │ 142,240 │├──┼───────────────────┼──────┼──────┼─────┤│110 │燈泡E14LED(黃光) │ 288 │ 140 │ 40,320 │├──┼───────────────────┼──────┼──────┼─────┤│111 │燈泡E14LED(白光) │ 432 │ 140 │ 60,480 │├──┼───────────────────┼──────┼──────┼─────┤│112 │E14LED300k燈泡 │ 23 │ 140 │ 3,220 │├──┼───────────────────┴──────┴──────┼─────┤│合計│ │3,298,015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