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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笑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周笑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智高間請求返還拆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其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拆除費用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