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原 告 周靜英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被 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複 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許可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國泰律師委任黃俊益為複代理人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曾許可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國泰律師委任黃俊益為複代理人。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即委任黃俊益為複代理人而未到場,嗣後於本件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亦均未到庭執行訴訟代理人職務,均由黃俊益到庭,然黃俊益並非律師,且迄未能完足補正明確之聲明,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原告進行本件訴訟,爰依法裁定撤銷前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