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世偉
林黃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5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36.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