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0號上 訴 人 朱峯頡被 上訴人 賴啓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頂讓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