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97號上 訴 人 徐建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293元(計算式:1,818,793元+346,500元=2,165,2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