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0號原 告 陳葉瑞珍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複 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 告 何昌熾被 告 張雅婷(即何坤鍮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何宗泰(即何坤鍮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何宗修(即何坤鍮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何坤鍮之法定繼承人張雅婷、何宗泰、何宗修,為被告何坤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何坤鍮於訴訟繫屬中105年9月1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張雅婷,其子何宗泰、子何宗修、女何宜珮,此有原告提出之林周彩虹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76頁以下)。又上開繼承人中之何宜珮,業已於105年10月27日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0頁)及本院職權函調105年度司繼2693號卷內由何宜珮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權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審核書等可參。而原告業於105年10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76頁)。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張雅婷、何宗泰、何宗修等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雅婷、何宗泰、何宗修為被告何坤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