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3號上 訴 人 謝楷強被 上 訴人 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2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7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