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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 告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昭華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被 告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紅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2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