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 告 張麗卿
施佑蓉施佑典施佑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被 告 廖淑珠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洪敏修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於庭期前具狀提出確認: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之臺中市○區○○○段
○○○○○○號,其權利範圍為何?㈡如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訴之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對象究為
原告之被繼承人或原告4人?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