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上 訴 人 廖淑珠被 上訴人 張麗卿
施佑蓉施佑典施估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移轉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