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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5號上 訴 人 王靜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祥間請求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