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7號上 訴 人 古漢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霖間因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