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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2號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被 告 王淑珠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