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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被 告 呂政家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