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被 告 呂政家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被 告 呂政家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