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原 告 吳鴻儒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被 告 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音緣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