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5號上 訴 人 何萬寶被上訴人 劉燈城
林明成劉茂賢呂金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就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於105 年2 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