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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2號原 告 郝婉喬被 告 鍾淑娟兼 訴 訟代 理 人 許芷涵被 告 洪孟志被 告 胡詩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