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3號原 告 羅台清(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
羅陳宗錦(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羅光男(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羅麗梅(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羅麗霞(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羅軍凌(即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被 告 黃梅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羅麗梅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羅麗梅並無律師資格,本院前雖准其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惟羅麗梅為原告羅萬斌之繼承人,於原告羅萬斌105 年1 月20日死亡後,本院已依職權裁定命羅麗梅為原告羅萬斌之承受訴訟人,故本院認羅麗梅已不適任被告訴訟代理人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撤銷其訴訟代理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