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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21號上 訴 人 高森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春燕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21號返還代墊房貸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40,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