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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28號原 告 林耿福

陳雪哖鍾琬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李秉哲律師原 告 林生墩追加原告 林生灥

林重治郎林耿森林阿田林有田林吉本林助信律師(即林楊玉英之遺產管理人)林三益林家慧陳秀淇劉耀宗劉耀輝劉峪誠藍榮熙被 告 林聰淋

劉金益賴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生灥、林重治郎、林耿森、林阿田、林有田、林吉本、林三益、林家慧、陳秀淇、劉耀宗、劉耀輝、劉峪誠、藍榮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本件原告。

理 由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

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第507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林耿福、陳雪哖、鍾琬貞、林生墩起訴請求調整渠

等與追加被告林生灥等人共同出租予被告林聰淋等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全體出租人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林耿福、陳雪哖、鍾琬貞、林生墩於104 年10月26日曾具狀聲請追加林生灥、林重治郎、林耿森、林阿田、林有田、林吉本、林三益、林家慧、陳秀淇、劉耀宗、劉耀輝、劉峪誠、藍榮熙為原告;原告林耿福、陳雪哖、鍾琬貞另於106 年6 月16日具狀聲請追加林助信律師即林楊玉英之遺產管理人為原告,經本院通知林生灥等人於

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惟僅林助信律師具狀同意追加為原告,林生灥等人迄今未向本院陳述任何意見。依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林生灥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7-07-13